认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一、认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认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资料图)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二、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能有效,
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如下几类: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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