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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部门出台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做到“信贷支持有力度、金融服务有温度”


(相关资料图)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灾后重建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市金融机构积极投入洪涝灾害过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保障受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复产复商金融需求,做到“信贷支持有力度、保险赔付有速度、金融服务有温度”,助力人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减轻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是保障灾区基础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灾后及时恢复营业。适当简化账户、卡、折、票据等有效凭证的挂失补办等程序,提供便民服务。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和信贷投入。各银行机构要加快加大防汛救灾信贷投入,运用续贷等方式有效缓解受灾主体的短期资金压力。对信用记录良好、受灾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经营主体,鼓励通过适当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助其渡过难关。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申请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

三是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受灾区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重点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适当调增受灾区域贷款规模。

四是全力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畅通理赔绿色通道,创新理赔方式方法,提高理赔质效。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参保分险意识,提高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能力。

五是提升灾后重建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特事特批”机制,做好“一户一策”精准服务。通过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有效降低受灾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六是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银行机构做好受灾在保户续贷、调整还款计划等安排。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对新增受灾农业经营主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免收12个月担保费,对亟须恢复生产的经营主体提供最长3年期的中长期纯信用担保。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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