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物业服务 步入信用“轨道”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多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推动构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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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评价标准 规范管理行为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一环。”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从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经营管理情况、公共信用四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引导示范作用,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还加入住宅项目综合监管信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奖励情况、积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估,经综合考评后形成A、B、C、D四等初评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评价分值、信用机构评价分值、物业管理部门评价分值和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分值4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25%、15%、25%和35%。项目经理信用分值由企业申报记分分值、物业管理部门记分分值和市行政主管部门记分分值3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分别为30%、30%和40%。上述各部分评价分值实行加减分制,即“评价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
实行差异监管 提供个性服务
山东省潍坊市提出,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将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信用等级为C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措施外,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约谈企业负责人,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建立线上平台 信息互通共享
为方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新、监管,湖南省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通过“省平台”采集、审核、更新物业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联合激励、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行政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进行采集,并录入“省平台”。规定的信息录入“省平台”且公示无异议后,应依法予以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行业组织应指导物业服务市场主体通过“省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初始档案。 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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