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将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严查“养老”名义违法广告等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15日公布《2023年度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聚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方案》,郑州市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2月10日,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3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租赁企业库的3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方案》明确,1、开发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资质不相符的;未按时上报项目手册的;两书未按规定交付业主的;
(2)未按规定公示新颁发的《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预售款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
(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2、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未按规定公示、使用新颁发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从业人员未落实“人人持证”上岗的;
(3)非法侵占、收存、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4)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以按揭贷款购房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6)成交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7)未按规定进行经纪机构门店现场信息公示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3、租赁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
(2)未通过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简称市房屋租赁平台)提交开业报告(网上备案)即开展经营的;
(3)线下门店未按规定要求公示的;
(4)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赶客户的;
(6)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
(7)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
(8)未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
(9)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真实房源核验责任的;向未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市住房保障部门禁止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的;向未在市房屋租赁平台推送开业报告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的;
(10)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11)其他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
4、估价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估价机构备案资质的专职估价师数量和在岗情况不一致的;
(2)机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不到位的;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不全面的;
(3)估价机构承揽业务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的;
(4)估价机构业务报告档案建立和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的,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6)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评估机构未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未有两名及以上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