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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日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男子决定起诉:偷拍与诬告都应付出代价

“成都地铁男子被诬偷拍”事件有了新进展。被冤男子何先生表示已委托律师准备起诉。

这一事件引起关注,起于6月12日何先生在社交网络发布的一篇文章。何先生在文中表示,11日晚,他搭乘成都地铁,行至火车南站地铁站时,车厢内两年轻女子称看到他的鞋子闪绿光,指责他用微型摄像头偷拍。何先生随后被地铁安全员控制,并被带到派出所。民警仔细检查了他的鞋子后,证实并没有藏有摄像头。但两名女子一直没有真心道歉。所以,何先生决定起诉两名女子。

根据何先生的描述,他在车厢里就被地铁安全员控制,并被迫当众脱鞋、脱袜子,而在下一站被带到站台后,又在站台上靠墙站了半个多小时,被来来往往的乘客关注。当他最终走出派出所,已经是第二天凌晨5点多。何先生表示,从调解室出来之后,他感到胸痛,应是情绪太过压抑造成的。


(资料图片)

何先生起诉两名女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民法上,两位女子的行为,涉嫌侵犯何先生的名誉权。警方已经通过细致的检查确认何先生身上并没有摄像头,所谓偷拍指控被证实是虚假的。而何先生被当众指责偷拍,又被迫在车厢、站台等人流量极大的场所以“嫌疑犯”的姿态“示众”半个多小时,无疑给他带来精神损害,也会贬低其社会声誉。而在警方调查还何先生清白后,诬告的女子并无歉意,只有其中一人不痛不痒地说了一句“对不起”。何先生有权要求两女子在造成名誉损失的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而在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层面,两名女子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还有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使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也违反治安管理法,可以处拘留或者罚款。

两名女子没有充分依据就指控何先生偷拍,而这一指控足以使何先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两名女子的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诬告陷害行为。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具体到此案中,到底是有意陷害、诽谤,还是错告,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来认定。

最近一段时间,“诬陷偷拍”事件频发,值得反思。与成都地铁男子被诬偷拍事件相比,广州地铁大叔被诬事件无疑更加恶劣。大叔已经自证清白没有偷拍后,涉事的川大张姓研究生仍将其视频发到网上,并称其为“猥琐老头”,而且该视频传播极广,情节非常严重。所幸大叔及家人宽宏大量,在张某“痛哭道歉”后,主动放弃了进一步的追究。

这体现了大叔及家人宽容的风格。但从另一方面想,如果滥告甚至诬告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诬告之风难免盛行,所有人都会没有安全感。也正是因此,这次成都地铁诬告事件,网民一边倒支持何先生追究到底,让诬告者付出代价,也警示后来者。

当然,不可否认,随着夏天来临,公共场所难免存在偷拍现象。但也要看到,被偷拍的不只有女性,偷拍者也不只有男性。社交媒体上,偷拍并上传“小鲜肉”照片的也比比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偷拍,被偷拍者,无论女性还是男性,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既然要公开指控,就要承担指控失实的法律责任。不可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如果认为自己被偷拍,或者被人指控偷拍,要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即使有充分证据认为自己被偷拍,个人其实也无权要求查看对方的手机,更不用说只是“怀疑”了。即使是地铁安全员,也没有执法权,只有警方有权处理。在等待警方到场期间,应该冷静处理,不应发生激烈冲突。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都有视频监控,但一些监控可能不会录音,所以可以录音保留证据。而且录音不像拿手机对着对方录像那样有侵略性,可以避免冲突升级。当警方到场后,就服从警察的指令行事。而在警方查清事实后,就可以根据事实分清法律责任。如果确实有偷拍,自然要承担偷拍的责任,而如果是诬告,被诬告者自然有权追究,诬告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偷拍者和诬告者都被处罚,才能各得其所,所有人的安全感都得到守护。

辛省志

此前报道:

男子乘地铁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目击者:当事人配合要求脱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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