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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6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

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量快速增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最高检决定制发一批典型案例。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张某诈骗、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李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肖某锋等人贩卖毒品案。

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医疗从业人员。他们熟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属性,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套出,贩卖给贩毒、吸毒人员。二是检察监督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坚持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相结合,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三是推动源头治理效果显著。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监督。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强奸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巫某文,男,1986年出生,广东某医院麻醉科医生。

自2019年起,被告人巫某文多次从其医院同事处收购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地佐辛等药品。2020年,巫某文在网上认识被告人孙某后,二人明知力月西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翻墙”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Telegram(以下简称“电报”)进行贩卖。其中,孙某负责在“电报”群内发布销售信息,将订单通过微信发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账给巫某文。孙某向巫某文转账共计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力月西等精神药品用于迷奸,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进行贩卖,后庞某使用该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另查明,2016年起,巫某文接受医药代表梁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委托,联系同事徐某雯等人(另案处理),告知开具药品时使用某特定药品可得到相应回扣,后巫某文每月统计徐某雯等人使用指定药品数量,累计发放回扣930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巫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由于该案疑难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之间、被告人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孙某与购毒人员之间的通讯、转账等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药品数量和毒资毒赃,夯实证据基础。

(二)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追诉多起遗漏罪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收集涉案医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的范围,被告人的学历和从业经历,被告人同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性的认知等证据,对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恢复,以查证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时,发现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线索;通过审查孙某的通讯记录,发现其利用网络传授他人如何使用精神药品实施迷奸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其明知庞某欲实施强奸犯罪而向庞某贩卖力月西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对巫某文追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孙某追加传授犯罪方法罪、强奸罪。

(三)紧扣案件关键点,精准指控犯罪。庭审过程中,巫某文及其辩护人辩称巫某文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孙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应被强奸罪吸收,不应重复评价。公诉人答辩指出,巫某文作为专业麻醉科医生,对力月西等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专业认知,其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孙某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目的,且在“电报”中多次讲述如何使用力月西等实施迷奸,后在明知庞某购买力月西用于迷奸的情况下仍向其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强奸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应当强化电子数据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能否独立评价,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

张某诈骗、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关键词】

诈骗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出生,北京某医院主任医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出生,北京某医院医生。

被告人赫某淼,女,1994年出生,北京某医院护士。

被告人康某,女,1993年出生,北京某医院护士。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的身份,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多次私自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地佐辛开具在住院患者名下,然后将上述药品拿走自用以满足毒瘾。其中,其开具的3836支地佐辛药费483336元,经由住院患者杨某某等人的账户支付结算。

被告人周某受张某指使,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身份,多次通过开具医嘱、补写药方等方式向张某提供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被告人赫某淼、康某受张某指使,在该医院多次通过开具、处理医嘱等方式,将盐酸哌替啶、地佐辛提供给张某使用。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诈骗罪,周某、赫某淼、康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周某、赫某淼、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医院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所涉病患的医嘱、处方、病例、护理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医院护士陈某某、王某某以及另一医院医生马某某也曾为张某提供麻醉药品的犯罪线索,遂移送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对相关人员及时追诉。

(二)综合审查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被告人张某将盐酸哌替啶及地佐辛开具在患者名下,在认定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时,需要严格区分是被用于毒品违法犯罪还是被用于患者疾病治疗的不同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涉案医院盐酸哌替啶及地佐辛历年使用情况,结合该科室医护人员证言,查明由张某负责治疗的患者均未实际使用地佐辛;通过审查电子数据,核对出周某、赫某淼等医护人员为张某提供盐酸哌替啶及地佐辛的具体次数和数量。结合上述证据,准确认定了张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域专项治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卫生健康部门、涉案医院,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问题座谈并制发检察建议,针对规范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打击“挂空床”等违规行为,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等提出具体建议。接受建议的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在开展整治工作基础上,协同多部门全面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医务人员作为依法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体,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隐蔽,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的社会危害增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证据审查,对医务人员虚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占为己有,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违规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三

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出生,福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

被告人江某涛,男,1954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负责人、医师。

被告人庄某,男,198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助理医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1年出生,福建某村卫生室医生。

被告人郑某华,女,197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柯某斌,男,1991年出生,无业。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柯某辉,男,1977年出生,无业。

其余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先后27次将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斌(贩毒人员),获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涛先后24次将7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庄某先后70次将40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先后4次将3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辉(贩毒人员),获利99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华先后2次将126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辉,获利5000元。

被告人柯某斌、柯某辉将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等13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30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该案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由于该案涉及多名诊所、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且属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着重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证据,以查证相关医务人员在明知被购买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非用于疾病治疗的情况下,放任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大量销售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事实。通过重点审查被告人对涉案精神药品性质的认知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准确认定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涉及全市四区两县8家医疗机构的多名医务人员,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严重等问题,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接受建议的单位在全市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853家、医疗卫生机构2138家,责令整改55家,行政立案6起,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1起。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教育引导医务人员依法合规行医用药;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深入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危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认知毒品、远离毒品。

【典型意义】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强化诉源治理,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等,加强跟踪问效,推动有关部门强化监管,预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通,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四

李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依法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君,男,1974年出生,农民。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喻某才,男,1953年出生,云南某医院外科兼神经科主任。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君利用伪造的病历,在云南8家医院以癌症患者名义套购6010片盐酸哌替啶片、1088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进行贩卖牟利。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喻某才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而受被告人李某君之托并收受李某君给予的好处费,以虚构病患的名义从其所在医院套出该药品216片提供给李某君,后李某君通过快递邮寄至河南省台前县等地进行贩卖。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君邮寄的包裹内查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16片、盐酸哌替啶74片。公安机关另在喻某才办公室内查获其为李某君代开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2片。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7月8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君、喻某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9月13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喻某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处方、病历、快递发货单等书证,恢复相关电子数据,核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从业经历及涉案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等情况,查证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具体行为,并就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取、扣押、送检、鉴定等工作提出意见,避免实物证据灭失和收集程序瑕疵。

(二)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针对喻某才的辩护人关于喻某才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从喻某才的从业经历、职业背景、作案方式、交易对象、药品流向等方面重点审查,依法认定喻某才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喻某才是从医数十年的外科、神经科医生,熟知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但在收受了贩毒人员李某君的好处费后,以虚构病患的名义套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提供给李某君,李某君将之贩卖给吸毒人员。喻某才明知涉案麻醉药品并非用于治疗疾病,仍以虚构病患的名义套出、提供给贩毒人员,最终导致涉案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流入毒品市场,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能动促进诉源治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当地医疗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相关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督促相关部门吊销喻某才医师执业资格。对办理的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聚焦案发原因、作案手段、取证盲区、侦办难点、治理对策等问题,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活动。向涉案医院及医疗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风险警示、强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涉罪风险防范意识等具体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从传统毒品到新型毒品的转变、从社会层面流通到向医疗行业渗透、从线下交易到向“网络+寄递”衍生等新态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加强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审查,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提供给贩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漏管问题,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控,加强医务人员教育管理,切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渠道。

案例五

肖某锋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  医疗从业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锋,男,1982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医生、门诊组长。

被告人肖某芳,女,1970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护士。

被告人曹某,女,1965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护士。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肖某锋、肖某芳、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须定点按量用于维持治疗的情况下,利用在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先后23次共同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l,获利后三人平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锋、肖某芳、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2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围绕夯实证据基础,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思路,重点就涉案美沙酮的来源、成分含量、违法所得以及贩卖次数、数量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意见。并且,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手机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为准确认定被告人贩卖美沙酮数量、锁定各被告人的牟利目的夯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数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人作为依法管理、使用美沙酮的维持药物治疗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虚增销售次数、加价卖出、加收费用等方式,将美沙酮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平分获利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美沙酮系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检察机关根据该药品中美沙酮成分的含量折算后认定毒品数量,同时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美沙酮,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强化调研分析,推动强化监管。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调研分析,针对涉案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门诊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用药服药不规范、管理漏洞较多的情况,与医院相关负责人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安防保障、落实岗位职责、规范用药用量等具体意见。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该医院进行回访,管理不规范问题已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医疗从业人员利用岗位职责便利,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牟利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注重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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