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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劳动者拒绝增加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不服从管理”?


(相关资料图)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从事化妆品生产,黄某是该公司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是对生产用料进行用桶装料,再转交给生产部门进行用料。后黄某与用人单位就清洗装料用料的桶是否属于黄某工作内容发生争议。公司要求黄某对这些桶进行清洗,遭拒绝后,公司以黄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经查,该公司在与黄某发生纠纷之前,一直有另聘请专人对装料用料的桶进行清洗;且在黄某入职时,公司并未告知过他关于仓库管理员的职责。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能拒绝增加工作内容。

本案中的桶涉及的装料、用料环节,属于不同人负责的不同程序,并且对该桶的清洗一直不是黄某负责。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举证黄某作为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包含装料用料桶清洗,亦未能在黄某入职时告知他关于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因此,该公司增加清洗装料用料桶这一工作内容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黄某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用人单位因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黄某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源:大兴微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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