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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的遗嘱为何“无效”?

前不久,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立遗嘱把财产赠“保姆”,有效吗?》的稿件,内容中提及有老人立下遗嘱将财产赠与第三方继承人,但最终因为多种原因,该遗嘱依旧被判定为无效,该稿件发布后引发不少网友关注;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涉及遗嘱无效相关情况的案例并不少见。记者以“遗嘱无效”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便出现多达19909篇相关文书。

为何立下的遗嘱会被判定为“无效”?如何立定一份有效遗嘱?在立遗嘱之前需要了解哪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中华遗嘱库创始人以及相关律师等。


(相关资料图)

遗嘱无效情形一: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受质疑

“许多人都是在病床上或紧急情况下才想到要订立遗嘱,但实际上订立遗嘱是越早越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宇平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在相关法律咨询中他遇到过如下情况:一位老人因病住院后想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其家人希望通过公证办理遗嘱,然而病床上的他虽然意识清醒,但却不能说话、写字、做动作,只能够通过眨眼来进行表达,公证人员得知后,告知此条件不能办理公证遗嘱。

冯宇平

冯宇平表示,由于立遗嘱人可能被定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实践中可能已经没其他办法办理遗嘱。“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一个不能自主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很大程度上不能作出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订立遗嘱的人都一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并不是所有人订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

冯宇平表示,有些人会认为针对这类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但在实践中,很多老年人是在弥留之际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或者是在罹患严重认知障碍类疾病(如阿尔兹海默病)时订立遗嘱,这样订立的遗嘱其效力很可能会被质疑。”

那么,是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就一定无效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无效情形二:

遗嘱缺乏形式要件或存在重大瑕疵

“目前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涉及遗嘱无效的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问题,二是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刘伊莎说。

刘伊莎

刘伊莎告诉记者,根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由该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继承纠纷占比约45%,其中比例最高的为公证遗嘱,占比约57%;其次为自书遗嘱,占比约27%;另外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各占比5%,“从整体数据上看,大众更乐于使用公证遗嘱;但与此同时也显示出自书遗嘱容易产生纠纷。”

自书遗嘱容易出现哪些问题?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表示,自书遗嘱的争议纠纷主要在三方面:第一是很多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第二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存疑;第三就是当事人不懂得如何订立自书遗嘱,比如忘记书写签名、日期等。

刘伊莎同样表示,尽管从法律规定来看,自书遗嘱的要求是最少的,但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不确认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形。“比如一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信件的某一段文字,被认为是遗嘱,或者是将一些老人家手写的笔记等作为遗嘱,但这些通常会因为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书写的明确日期等而导致不能被确认为有效遗嘱。”

张少星

此外,代书遗嘱也有很高的无效性风险。中华遗嘱库创始人陈凯博士便介绍:“主要是由于代书遗嘱大多是在立遗嘱人身体虚弱的情况下订立,在代书过程中,遗嘱内容是否与当事人口述统一、代书遗嘱见证人是否合格等要件的要求更为严格。”

现实中,许多老人不久于人世时会选择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也注明年、月、日。并且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提出了比较高的形式要件要求,尤其强调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见证人的见证行为必须同时发生,并在行文表述上应当更为客观、准确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像夫妻代书、子女为父母代书等情况,因代书人不得为继承遗产利益相关人,是不被认可的;倘若是律师为老人代书,若律师为老人子女的委托人时,也同样不被认可。”陈凯提醒。

典型案例:

两名律师见证,遗嘱仍无效

A某生在上海,长在香港,晚年回上海养老。A某一生未婚嫁,无子无女,上有一姐两兄,下有一妹。2020年A某患重病住院,开始计划如何分配遗产,遂委托大姐的儿子B某(即A某外甥)为其聘请了一位C律师。同年9月23日晚,C律师前往A某的病房,为其制作了订立遗嘱的谈话笔录。24日上午,C律师在律所让助理按照谈话笔录内容为A某代书了一份遗嘱;当天下午,C律师与本所另一位律师再次前往医院询问主治医生有关A某的精神状态及思维是否正常;当晚,两位律师带着誊写好的遗嘱前往A某病房,A某当着大家宣读了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签字。在场人除了两名律师外,还有A某的大姐和B某。26日,A某在医院病重过世。

A某去世后,B某要求按遗嘱分配其财产。对此,除A某大姐外,A某的其他兄妹均不认可遗嘱内容与效力,认为该代书遗嘱系B某找来的律师所制作,要求按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B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认为A某的代书遗嘱存在几处重大程序瑕疵:C律师为继承遗产的利益相关人B所委托;C律师完成代书后,第二天上午脱离遗嘱人让助理抄写该遗嘱内容;见证人未对遗嘱订立全过程见证,且见证人主体亦不适格;在此次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相关人利用A某信息不对称、久居病房的孤独心理,诱导其签订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的可能性。

遗嘱无效情形三:

未保留必留份或处分了他人财产

2022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件案件:被继承人王先生因不堪忍受长年的疾病折磨,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留下父母、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妻子夏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感情深厚,想当然以为丈夫会将财产留给自己和儿子,然而当她后来查看银行存款时却发现,丈夫名下的存款被其妹妹悉数转走并转给了公婆——原来,丈夫生前偷偷立下了三份“遗嘱”,提及“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并由妹妹来照顾父母的生活。”

悲愤和不解之余,夏女士将小姑子和公婆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最终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王先生虽留有字条交代后事,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王先生未书写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夏女士及其子、王先生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在此案例中,除当事人签订的三份自书遗嘱存在要件缺失外,还存在未保留必留份和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况。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人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会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将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全部进行处分;还有一些情况是,订立的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或没有为该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继承份额等,此类遗嘱也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冯宇平说。

此外,如被继承人为二婚或离婚状态,其在进行遗嘱订立也应厘清其是否与前妻还存在没有处理清楚的共同财产,对于一部分属于前妻的遗产,当事人则无权处置。

典型案例

再婚生子后自书遗嘱 法院判部分无效

孙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小C。后孙某与宋某协议离婚,小C由母亲宋某抚养。两年后,孙某与林某再婚,育有一子小D。2022年2月,孙某因病去世,其于2021年12月10日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由小D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及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小D继承其全部遗产。

对此,前妻宋某认为孙某在遗嘱中没有为小C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行为,故将小D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遗嘱无效。对此,小D的法定监护人林某辩称,涉案遗嘱系孙某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小C由其母亲抚养,不满足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经审查,法院认为:继承开始时小C系刚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其尚有母亲承担抚养之责,但宋某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另一方面小C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经济保障,故法院依法确认涉案遗嘱部分无效。

由上述案件可看出,法院在认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系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外,民法典目前仅规定遗嘱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行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被继承人遗产的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参照考量。

如何避免订立无效遗嘱?

想要订立一份被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并不容易。两位受访律师结合日常市民咨询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拟定自书遗嘱时有什么要求?

答:内容上需清晰明确,不存歧义。比如想把自己的房屋留给哪位继承人,应当把房屋具体坐落位置、权属情况陈述清楚;是由一位继承人全部继承还是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字迹清晰,不能潦草;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写明修改时的年、月、日并签名;遗嘱的保存应得当,易于身后被发现。

2.代书遗嘱对于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答:代书遗嘱需要2个及以上的见证人,且遗嘱人、代书人、遗嘱见证人要在每一页上签名;代书人不能找遗产继承的利害相关人;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必须是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即“时空一致”。且代书人身兼代书和见证两项职责;不能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答: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个及以上见证人,且在录音录像的过程要保证遗嘱人全程意识清楚,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愿。录音录像时首先要陈述自己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具体住址;其次,要陈述立遗嘱当日日期以及地点;随后,要陈述在场见证人与遗嘱人的关系,并清晰明确地表达遗嘱内容;最后,两位见证人要陈述各自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与遗嘱人是什么关系、当日日期及地点,并表明已见证了遗嘱人陈述全过程。此外,需全程录音录像,一镜到底,要露出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和全身影像,脸部需要清晰;不能存在拼接和不连贯。

4.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

答:口头遗嘱仅限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是否需要见证人?是否具有更高效力?

答: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常见情形是被继承人已设立公证遗嘱,但没告知当事人。公证遗嘱与其他类型遗嘱具有相同效力,但出现差错或瑕疵的几率相对较小。若当事人不认可公证遗嘱内容,或认为立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公证遗嘱,需提供证据。

6.哪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会导致遗嘱无效?

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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