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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医生上门带走病人 专家:与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相背离

近日,湖南张家界市“千万富翁罗某忠在与儿子争执后被送精神病院”新闻引发热议。8月25日,罗某忠已于精神病院自杀身亡。罗某忠的疾病及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葛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让人质疑: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开车到罗某忠家里把人带走实施了非自愿治疗。对此,业内精神科专家表示,这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相背离。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医生不可上门“抓”病人

罗某忠的儿子书面回应将其父亲强制入院治疗的经过:“5月26日,我父亲怀疑我和姐姐谋夺其财产。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并在家中打砸物品。在打砸前,我父亲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在父亲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打砸物品、110民警现场出警时,我立即拨打了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电话,请求精神病医院收治我父亲。“罗某忠的儿子表示,是在公安民警的见证下,他与两个表哥、出警民警协助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的医护人员,将其父亲送往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资料图)

据记者了解,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非自愿住院治疗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第二是患者有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危险。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据其病历,罗某忠在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的时间,为今年5月26日至6月2日。罗某忠的门(急)诊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入院记录显示,罗某忠“患起疑心病、脾气大、行为紊乱、睡眠差5月余”。也就是说,罗某忠被送入精神病医院前,医生并没有见过病人,没有给他诊断过。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精神心理科专家向记者介绍,精神心理科医生不应上门带走病人到医院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因为即使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可能造成危险,其送诊主体只限于疑似障碍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民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扩大送诊范围。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患者权利

《精神卫生法》已经实施了10年之余,为什么在生活中亦存在患者达不到非自愿医疗的标准,仍被非自愿医疗,导致患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情形?专家表示,这说明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伤己、伤人的行为或危险时,应当对患者实施非自愿入院治疗。

那么什么是严重精神障碍呢?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只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才能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实行自愿原则。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心身医学科主任医师张杰指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涉及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一般来说,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往往认为自己没有病,不愿意接受治疗,通常而言,其疾病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失去了自我判断、分辨能力,医学上称之为缺乏自知力。以前,一些精神疾患的家属不愿意带患者就医,把患者关在家里三五年,到最后不得不把患者强行送到医院来。”

在此案例中,如果认为医院实施的上门接诊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违法,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则可根据法律规定以医院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为案由提起诉讼。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华 通讯员 刘靖雯图/视觉中国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甘卓然校对 |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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