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相关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 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 2023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8,3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62%,均为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 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 股东利
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歆玮 何 剑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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