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因婚礼录像被损毁索赔2万,工作室称未造成二次精神损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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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是亲朋好友相聚的盛宴,是人生最有仪式感的一天。这一天的每一幕都值得被记录,留待以后慢慢回忆。但约好的影视工作室把婚礼录像弄丢了,给新人留下了永久的遗憾。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湖南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
刘某、钟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影视工作室为二人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二人向某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录像资料,但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刘某、钟某请求判决某影视工作室赔礼道歉、退还摄像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某影视工作室的经营者当庭向二人赔礼道歉,但认为工作室的行为没有给二人带来二次精神损害,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摄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婚礼影像记录了两原告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视频,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该特定纪念物的灭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某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婚礼视频、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
本案中,某影视工作室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王志 谭舒婷
来源:潇湘晨报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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