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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发布2023年食品条例第3号修正案

2023年9月5日,新加坡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发布S608号公告,即2023年食品条例第3号修正案,自2024年3月4日实施。主要内容为:

1.第35条修订增加:任何人不得进口、销售、生产任何违反附表十一中规定的相关微生物标准的非即食食品;增加:非即食食品和即食食品、非完整牛肉产品的定义;

2.增加牛肉产品(非完整)、血蛤和牡蛎、肉类和肉制品、巴氏杀菌禽蛋和其他巴氏杀菌蛋制品、生禽蛋和其他生蛋制品的微生物标准如下表所示:

食品


(资料图片)

微生物项目

N

C

m

M

牛肉产品(非完整)

大肠杆菌O157:H75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非O157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O26、O45、O103、O111、O121、O145)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血蛤和牡蛎

沙门氏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志贺氏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霍乱弧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副溶血性弧菌

5

2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创伤弧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生禽蛋及蛋制品

沙门氏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带蛋壳和其他巴氏杀菌蛋

沙门氏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杆菌(适用于巴氏杀菌液体蛋制品)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肉类、肉制品

肠炎沙门氏菌

5

0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沙门氏菌(除了肠炎沙门氏菌,伤寒沙门氏菌,甲型副伤寒沙门氏菌和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

5

1

不得检出25/g

不得检出25/g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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