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人”现场围观粗口指骂,夫妇重审罪成即囚5周
2019年11月11日马鞍山一名男子遭黑衣人淋泼易燃液后点火焚身,一对夫妇在场以粗言指骂该男子,3年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脱,律政司其后上诉得直,高院下令案件发还予原审裁判官林希维作重新考虑。林官昨认为案发时在场人士情绪高涨,两夫妇的喧哗行为属于“火上加油”,涉案行为有相当可能导致在场人士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对破坏社会安宁有实际及逼切风险,遂裁定两夫妇罪名成立。林官认为案发时X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脸,以寡敌众,两名被告仍用挑衅说话叫嚷,不论两人政见如何,其行为均应被谴责,非监禁式刑罚并不能反映本案严重性,考虑被告言行、语言态度、社会环境、控方延误等,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判刑选择,各判入狱5星期,林官亦拒批两人保释等候上诉申请。
▲被告夫妇邝耀文(左)及陈海云,公众地方扰乱秩序改判罪成,须入狱5周。
(资料图)
▲搭载两夫妇的囚车离开东区法院。禇乐琪摄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在网上转述了马鞍山烧人案涉事伤者李伯的回应,李伯认为涉事夫妇被判囚5周实在太少,难给他一个公道。 他又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能尽快把当年作案的凶手绳之于法,让公义得到彰显。
申保释候上诉被拒
两名被告为37岁陈海云和43岁丈夫邝耀文,同被控于2019年11月11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喧哗及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
▲裁判官林希维。资料图片
林官昨裁决时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早前裁定他没有充分考虑案发时社会环境等因素,裁定本案只要证明有因两名被告的说话和行为而使其他人会破坏社会安宁的实际或逼切风险便已足够,不必考虑破坏社会安宁的人是否全程在场或了解事情始末。 林官需重新考虑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会否令男事主X及在场人士,相当可能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只要控方证明两名被告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即属罪成,反之亦然。
官斥行为如火上加油
案发时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政见冲突时常发生,在场人士情绪高涨,林官指男事主X事前曾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X与在场人士发生口角,有人在旁劝交,有人附和指骂X,有人向X说:“你系咪想打呀?” ,明显是挑衅X随时动武。 林官引述邝耀文当时向X说:“你走啦! 中国人!” 等,X便走向邝面前打算理论,相当可能挑衅到X或在场人士使用或威胁暴力,故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属于“火上加油”。
▲当日一名男子与群众发生争执后遭人淋泼易燃液烧身。 资料图片
本案所涉的“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属于预防性罪行,林官认为X并非辩方所指仅是在言语上不甘示弱或“空有一把口”的人,林官裁定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对破坏社会安宁有实际及逼切风险,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相当可能会令X及在场人士,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遂裁定两人罪成。
控方表示案发至今事隔4年,承认律政司在草拟案件呈述上诉文件使用了16个月有所延误,但解释并非故意不跟进本案,亦非疏忽或过失,同意林官可因案件延误逾一年而格外开恩扣减刑期。辩方求情时指本案严重程度不至于判处监禁式刑罚,而两名被告受尽长时间折腾,冀法庭考虑判处非监禁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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