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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_业委会成员资格 聚焦

1、业委会成立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没有人数要求,只要通过选举即可。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6、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8、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9、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10、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11、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1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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