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十不准”
为净化学术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使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受非学术因素干扰,维护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提出以下要求:
1.全国性学术团体严格按照推选程序组织推选,不准开展可能影响或干扰推选工作的任何活动。
(相关资料图)
2.全国性学术团体不准将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作为院士候选人。
3.候选人、候选人单位不准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委托他人等方式,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打探推选信息等活动。
4.候选人不准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拜访全国性学术团体、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推荐(提名)进行活动。
5.候选人应保证材料真实性,不准有弄虚作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6.候选人所报材料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重要敏感事项。
7.专家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推选、搞公关、拉选票等不当行为,不带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客观公正地做好推荐(提名)工作。不准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进行不当交往、利益交换,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推荐(提名)公正性的活动。
8.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有应回避不回避行为。
9.所有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说情打招呼,不准透露任何相关保密信息。
10.所有相关人员不准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以及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表决结果等方面的情况。
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全国性学术团体约谈、当次推选无效、取消1-3次推选资格等处理;给予候选人提醒、取消候选人资格、永久不再通过学术团体推选等处理;给予专家提醒、取消当次专家资格、永久不再邀请参加学术团体推选等处理;对中国科协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非中国科协工作人员,交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或处分。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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