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之争,打官司要“扣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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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打官司常常要“扣字眼”,所以吃法律饭的,古代称作“刀笔吏”。法律文书要求文意相符,力求用语精准,勿生歧义。所以,最精美的语言,是国际条约和一个国家的宪法。某部法典中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一段文字我常捧读再三:多么优美的语言呀。
合同条款的文意一般按照文字内容的通常定义来理解。这是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你如果对文义存在重大误解,在道理上要能说得过去。比如文字是对方起草的格式条款,用语也不够规范,签约时对方亦未善尽解释义务。至于那些用语明确的条款,“黄”就是“黄”,“白”就是“白”,你不可以找借口在公堂上胡搅蛮缠的。
最近遇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大房东与二房东没有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房屋可转租。大房东要毁约,遂以二房东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二房东让我看合同,初看通篇没提转租二字,但有条款约定了二房东可以根据需要隔断并自由处置房屋,还特别约定:除延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天外,大房东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约。我认为租赁合同中就包含了同意转租的约定了。而且签约时,大房东帮另一位房主代签了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由此可知其签约时明知二房东从事租赁经营的真实身份了。所谓“扣字眼”,就是从文字中探悉双方的真实意思。我在法庭上紧扣条文据理力争,对方连忙提出要求调解。
庭后,我告诫二房东今后在合同中表义要明确,如总让人去捉迷藏,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还算幸运。我也遇到过一些老板,文法不通,还喜欢亲自操刀起草合同协议,他与人签的合同总是变来变去,文与意互相矛盾,双方竟也糊里糊涂地签了字。在履约中由于双方理解偏差,官司闹了好几年。事情也黄了,财运更是打了水漂。
当事人语文水平不高也罢了,可很多律师写出的合同、诉状、代理词竟也问题一大堆,那真是害人不浅了。语义不清,令人费解不说,还误导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更有甚者其遣词造句跟要表达的意思相差十万八千里,可谓适得其反。找这样的律师真是花钱找罪受呀。不用说“订金”与“定金”之争,“还(huan)欠款”与“还(hai)欠款”之别,“签名,盖章后生效”与“签名、盖章后生效”的异同,单是法律文书中一大堆语法错误,逻辑错误就让你够受了。所以,我们要求来我们所的实习律师,第一年要求过文字关。必须要阅读几十部文学经典,写几十篇游记,学会叙事。一年下来能把语句整通顺,没有语病就算不错了。
所幸,来我们所的律师还比较听我的忠告,他们狠抓语文基本功建设,进步都很快。我发现:能写一篇好文章的,都能获得客户信任的,基本上能很快独立做律师了。所以要来我们所的法律毕业生,我在面试时,一是看他们的见识,二是看他们的语文表达水平。
打官司要“扣字眼”,要求我们律师首先必须要做一个语言学家。而阅读中外文学经典,应成为我们律师的必修课。
(作者崔武,知名律师,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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