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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起施行,我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出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近日,我市印发了《眉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指出,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含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科技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了创新券补助标准和额度:对创新主体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给予补助,其中各创新主体每年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累计金额分别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不超过2万元。对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进行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各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

此外,在支持范围、限制条件等方面,办法指出,检验检测认证、设计研发、科技代理、科技咨询与评估、科研设施设备共享均为创新券支持范围。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本市或外地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均须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来源: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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