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删稿是要做坐牢的(全知识点更新版)
前几天,看到罗翔老师公众号发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记述了一件自己学生遇到的事儿,涉及我们这行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有偿删稿”。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这个学生开设了一个公司,姑且称之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美化网络舆论的合同,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请,删除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其实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请,但是不想花太多时间,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删帖申请,合同约定价格为20万,先支付10万。A公司完美地实现了合同约定,让B公司支付尾款。但B公司拒绝。A公司一生气就把B公司告了。B公司也找了一个律师,在民事法庭上,律师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抗辩理由,认为A公司的删帖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涉嫌犯罪,因此合同无效,不仅10万不要付,以前付的10万还要A公司退回来。
(资料图)
把罗翔老师气得都懂阴阳了:
这种律师水平太高,我教不出来,估计政法大学也培养不出这么厉害的学生。
甲方为了赖乙方的钱,跟律师一起反手搞了一个“有偿删稿”,真的太不做人。想给罗翔老师留言问问这家公司叫什么,大家避避雷。
让罗翔老师“惊诧”的是,法院居然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决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涉嫌犯罪的A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罗翔老师的解读很专业很完整,上面的超链接点进去可以看。而且他是明确站边,认为学生没问题的。
最终结果也还OK:公安移送到检察院,检察机关最后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注意,拿出你们做公关应该有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千万不要以为,我把罗翔老师说的例子搬出来,是在证明,“有偿删稿”也没多大事情。
千万!千万!千万!
可别以后出了什么事情,说是我说的。
这个知识点有点复杂,我们按照自己的认识做了一张脑图,方便大家理解。
下面,把我知道的“有偿删稿”与公关相关知识,都说一遍。
01 先说有偿删帖的“帖”。
在我们能看到判罚和依据文本中,权威描述其实是“有偿删帖” ,而不是公关经常说的“有偿删稿”。
“删帖”显然是那个年代互联网的说法了。你可以吐槽它很早古,然而假设你去删一篇微信推送被逮住了,辩解说这不叫“帖子”,不能算“有偿删帖”,就是送死。
所以,公关日常会用“有偿删稿”来代替“有偿删帖”这个官方说法,更加贴近实际情况一些。
随着传播内容形态发展,图片、漫画、长短视频也完全可以表达某个意思和主张,客观上作用跟“稿”差不多。
小结一下,“帖”是统称、泛指,不管你删的是文字,还是图片、漫画、长短视频,都属于删除信息服务,就有可能被视作“有偿删帖”。
02 “帖”是假的,能不能删?
经常看到一种叫屈,“这是造谣的东西啊,不是真的,也不能去删?”
不好意思,真的不能。
看看清楚,“删除信息服务”这个行为,并不对信息做真假层面的区分。换句话说,信息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对的还是错的,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对于是否属于“删除信息服务”的,在定性上没有影响。要说有关,也只能是恶劣程度的差异。
那么,为什么不做区分,是有什么漏洞在吗?
你想多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翻译过来,公民和企业在网络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思就是,如果这条信息它是假的有问题的,也就是别人在“侵权”你,通过向官方提供资料的方式,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方法,也就是我们平时走的向平台“投诉”。把原本错的去掉,不算“删除”,不走“删除信息服务”这个路子。
提醒各位PR,如果真的是你有理的信息,要把重点工作放在找能拿出来的证据和推进平台处理。
什么证据都没有的话,你说这是为撒?
03 再来说说“删”。
或许就更让人绝望了。
根据司法解释和判例,除了直接消失术的“删”,沉帖、稀释、屏蔽信息和断开链接,都属于删。
广东省公安厅“净网2019”专项行动“飓风50号”专案有个案例:
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先后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网络优化服务协议,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
明确提了沉帖、屏蔽。
是不是觉得整个世界都不好了?
让我们试图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个判断,“有偿删帖”本质上是扰乱互联网运行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系不诚信行为。这个维度来说,沉、降、稀释、屏蔽造成的影响是类似的。
原则是不可以,但实际上只有“删”是最严格管理的。否则,饭圈都要抓完了,不是么。
04 更要紧的,其实是“有偿”。踩雷都踩在这里。
“有偿”的意思是,删稿过程中出现了钱,不区分钱用在谁身上,因为钱产生了删稿结果,统统都算“有偿”。
最有名的例子,其实是2019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一则刑事判决书,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家公关公司及负责人从事非法删帖业务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负责人因此获刑。
我不写是哪几家公司了,应该都知道的。
拿出公关的认知能力,认真看下相关法条。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要敲死犯了“非法经营罪”,要有5个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
3)通过信息网络
4)有偿
5)删除信息服务
05 违反国家规定,什么规定?
目前最常用的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意思就是,你这什么公司,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么?没有证儿,就是非法。非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是不是没想到啊?
如果你看了开头罗翔老师的文章,他争议的就是这点。
以营利为目的,瞅瞅合同就行。
你干这个活儿啊,图什么呢?
匡扶正义、替天行道、维护宇宙秩序什么,都是可以的哈。但,合同上的总金额是怎么肥四?
通过信息网络,也没歧义。
都是指望在网上处理掉,满大街买报纸烧了的时代,早就过去。
有偿,更明摆着的了。
对公付款、开发票,齐活。
至于金额,那是决定刑期用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研究。
删除信息服务,就看有没有结果。
收了钱,删了,是非法经营。
收了钱,没删掉,算诈骗?
06 有偿还有一个隐形陷阱。
罗翔老师说的案例其实典型,再看一遍描述:
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请,删除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其实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请,但是不想花太多时间,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删帖申请。
发现没有,属于不实言论,走的又是向官方投诉的正经路子,怎么还不对呢?
1)上面第2条讲了,真假不是判断依据;
2)上面第4条讲了,5个条件满足就要倒霉。
另外,乙方解释是在“与涉及传播信息的自媒体、网站等媒介进行沟通,表明立场,争取把发布的内容删除”,法律也不认的。
请直接记住结论:
乙方收钱之后,代表甲方向平台方投诉或与当事方协商,并且成功删除信息,属于“有偿删稿”。
换句话说,乙方不能代表甲方,用任何官方身份,进行与删除信息相关的操作。
再换句话说,删除信息的实际操作,最重要的上传环节,只能是甲方自己进行,以及毫无利益收受的就是单纯看不过眼的充满正义的路人。
07 以前有人问过,提需求的都是甲方,被抓的怎么都是乙方?
别的罪名我没查证,非法经营罪肯定是安不到甲方,也就是品牌方身上的。
原因也很清楚:品牌方自己去做操作,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品牌方的公关要求删帖,目的是维护自家企业、消除负面影响,跟“以营利为目的”不沾边,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并不是说,甲方触发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很小,所以可以很放心地去找一些“途径”处理信息。不推荐哈。
再次明确,处理不实信息的唯一正当方式就是:当事方(品牌方)自己亮出身份和证据,向平台方(信息承载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
08 本来还想说说,稿子为什么能被“删掉”。
再一琢磨,还是不说的好,省得你们心思活络。
别问,问就是我昨天求菩萨了。
09 最后聊聊,围绕“有偿删稿”,其实有两拨人。
一边是想删的,另外一边是被删的。
两边都有可能因为“有偿删稿”出事。
上面说的都是想删的一方。
其实,被删的一方逮起来的也不少,常见罪名:
1)敲诈勒索罪。
2023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和某(化名)利用“有偿删帖”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经查,和某(化名)运营“三界判官”等公众号期间,通过不断发布一些公司虚假负面文章损害其名誉,被害公司找其删除时,和某借此要挟提出“有偿删帖”。2022年3月,和某向4家公司以“有偿删帖”要挟获利296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相信公关不需要删稿,也能做。
2019年,我们在公众号上写过:相信公关不需要删稿,也能做。
4年过去,公司还在,我们还是不做删稿。
我一直在说的是:
不是因为能删稿,才需要公关;
相反,正是因为不能删稿,才需要公关。
11
罗翔老师文章最后用了法学家卢埃林的名言: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对于公关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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