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猪企被约谈!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互不挖人”联盟解散
中国商报(记者 马嘉 文/图)头部猪企的“互不挖人联盟”成立仅一个多月,就因有违反垄断法而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7月31日,牧原股份、温氏股份、双胞胎、正大四家猪企联合发布声明称,撤销“互不挖人”倡议。
业内人士表示,头部猪企签署“互不挖人”公约是一种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背行业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反映了养猪业人才匮乏,猪企过分依赖“养成系”人才。
(相关资料图)
猪企成立“互不挖人联盟”或为降成本。
“互不挖人联盟”解散
“公司已经准备发布撤销‘互不挖人’公约的声明。”温氏股份相关负责人回复中国商报记者称,“未来公司将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四家猪企发布的联合声明。(图片源自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6月20日,牧原股份、温氏股份、双胞胎、正大股份四家猪企签订了一份内容为“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的公约。至此,养猪业“互不挖人联盟”成立。
“这份公约签署后,令这个行业人才升值的可能性降低了。”河南一家中小规模猪企的负责人坦言,“进入养猪领域的年轻人较少,在规模猪企,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猪场后,会给分配师父,进行一对一指导和强化,从职工做到场长再到管理人员。有些一线员工在这个岗位待了十几年,掌握了技术但没有上升空间。企业应该凭借激励计划吸引人才,而非通过强硬的手段来阻止这个行业的人才流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互不挖人”公约被撤销前,中小规模猪企或已有怨言。“签署公约,头部猪企或是有‘抱团’的目的,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一家江西中小规模猪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头部猪企本身就掌握较多的市场份额,中小规模猪企愿意出高价聘请掌握先进养殖技术的人才,这部分人才能帮我们的猪场降低养猪成本。这份公约签署后,人才流动变成被抵制的行为,这在其他行业也不被公开认可。”
猪企过分依赖“养成系”人才
“养猪人员主要分为生产、销售、技术、财务、行政人员四个类型。”一位曾在多家上市猪企有过任职经验的业内人士对中国商报记者坦言,“技术人员是其中工资最高、最容易被挖走的员工。上市猪企倾向于培养自己的技术人员,招聘高学历的年轻人先进猪场从养殖技工做起,多数年轻人因为受不了猪场的环境而选择离职,因此能留下成为技术骨干的员工并不多,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人才就是‘养成系’人才。”
随着生猪价格的走低,养猪业的人才也在考虑另谋出路。“生猪行情好的那两年,猪企给技术岗的员工开出的工资非常高,还有猪企在‘谁给的工资更高’上较劲。”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生猪价格走低,猪企在裁员降薪,这部分人才也在找寻更好的出路。‘互不挖人’公约也是猪企留住人才的一种方式。”
“如果‘互不挖人’公约在行业内形成共识,那么猪企下一步要做的一定就是减薪。”上述业内人士称,“员工跳槽一定是跳到能给出更高薪资的企业,当公司都不挖墙脚了,企业也就不必给出高工资来吸引人才了。”
7月31日,牧原股份、温氏股份、双胞胎、正大四家猪企也发布声明表示,关于该倡议,从未制定具体细则或实施相关措施。为避免造成误解,现决定撤销该倡议,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支持行业内人才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降成本或无捷径可走
猪企签署“互不挖人”公约或仍是为了降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挖人”无疑变相提高了行业的平均用人成本。
牧原股份的卓越领头人、后备干部招聘计划显示,卓越领头人计划年薪达到40万元至100万元,后备干部年薪达到15万元至40万元。在温氏股份的 “青年英才”管培生项目中,领英人才计划月薪也达4万元左右。
“如果企业要‘挖人’,给出的工资至少比该员工现在的工资再高30%。”曾任职于牧原股份的一名员工坦言,“牧原股份所在的河南地区平均工资水平较同行业其他公司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仍有差距,面对其他公司给出的薪酬,部分员工确实会选择跳槽。与涨工资留住人才相比,签署‘互不挖人’公约也是公司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认为,几家行业巨头共同提出并实施“互不挖人”公约,这种串谋的协同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操纵薪酬价格的联盟,可能会导致作为个体的企业员工群体在与企业博弈时无法获得公平的薪酬待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因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被破坏,对企业自身的损害也很大,因为其研发很可能会受到影响,技术升级因此变慢,效率也会因此降低,进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损害消费者本应获得的竞争红利与创新红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要求四家猪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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